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3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文件精神,参照《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系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或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同学年符合条件的同学可连续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品行端正,生活俭朴,无不良习惯;

6、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综合考评从入校至评定时的综合成绩为第一。

7、关注社会,课余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及志愿活动,表现优良。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在校学生,要求其符合人民奖学金评定条件。获得过系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同年级综合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六条  对于当年考入我校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时,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中期间获省、市级(地级市)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以高考加分为准)。

2、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以上一、二等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高考成绩超过我校在该省录取分数线40分以上。

4、在同等条件下,各省学生高考成绩超过我校在该省的录取分数线较多者优先。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

5、家境贫寒,生活特别困难,学费生活费来源艰难;

6、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现象;

7、有强烈的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精神,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对于已获学校和社会其它资助(总资助额在4000元以上)的学生不予考虑。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有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即建立中文系贫困生档案时所需的证明)。

第九条  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十条  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个人表现审核条件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将取消其奖、助学金的资格停发或追回助学金

1、申请时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

2、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终止资助。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受到系通报批评者;

4道德行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因主观原因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或勉强参加但不发挥积极作用者;

6、吸烟,酗酒,租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行为者

7、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8、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受助者;

9、奖学金获得者成绩出现明显退步,一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学科不合格;

10因各种原因不再是我校正式学籍者;

11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二条   1115-1116,在系宣传栏的显要位置公布《细则》,同时以班为单位(班长负责)宣传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的有关条件及申请程序,确保不遗漏需要帮助的贫困生。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最晚于1116日将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提交各班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各班由班委会、组长、舍长组成班评审小组,依据个人的书面申请及其在校的现实表现,开会进行讨论,向院评审委员会推荐获的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各班评审小组必须于112010时前将推荐名单交各辅导员处。若超期,后果自负。

上缴名单时,除会议记录外,附有每个人的申请书、国家助学或奖学金申请表,未交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的还需要有其证明。

第十四条   申报学生个人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履行申请手续,接受学校对其实际情况的审核与调查;学生所在班集体(团支部)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实性讨论研究,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立即取消个人和集体年度所有受资助资格,并按照有关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1120-21日系评审委员会根据条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与其他资助相统一、“与平时表现相结合”的原则,评审各班的推荐学生人选,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听取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最后通过学生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受资助学生。

第十六条  23日我系对审定的学生名单进行系统输入及照片数码采集。24日上交我校学生处。

第十七条  25-26日学生处对系电子版名单进行计算机合并及校对。1127日至124日内公示。125-6日将确定的享受国家助学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材料报教育厅。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到学校后,学校召开颁奖大会,由主管校领导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奖学金统一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发放方式由辅导员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七章  国家助学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应关心集体,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要严格遵守本细则基本条件的要求,接受全体师生和社会监督,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追回所有资助金,取消资助资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