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是我院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发展进步、成长成才情况的重要量化指标。主要考察我院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综合能力表现,为激发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参照《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优入党、评定各类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各类助学金的重要参考。
(三)采取定性与定量、申报与认证、记实与评议、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长、副院长、系主任、院办主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为组员。
下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议小组。党总支书记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为组员。
(二)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2名班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和6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全班公选产生,且票数过半,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的程序:学生自我测评、申报—班级评价小组汇总、审核、评定—公布审核评定结果—学生疑问复核—公布复核结果—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议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班干部负责为综合考评准备好原始材料,平时做好考核及材料的搜集整理,期末将考评的材料汇总后交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
第七条 每学期第三周对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结果在班上公布后上报,全部测评工作须在第六周周三前结束。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八条 综合测评内容:德育、智育、文体、实践与创新等四项测评。
第九条 分值分配
德育 |
智育 |
文体 |
实践与创新 |
综合测评 |
20分 |
60分 |
10分 |
10分 |
100分 |
第十条 各分值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60%+文体测评分×10%+实践与创新×10%
第四章 德育测评
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分的组成及各组成部分所占分值:
⒈组成:由基础分、德育评定分、奖励分、扣分四部分组成。
⒉各部分所占分值:基础分占40%、德育评定分占30%、奖励分占30%。
⒊德育分计算方式:德育总分=基础分(40%)+德育评定分(30%)+奖励分(30%)。
⒋说明:公式中奖励分和扣分的代数和如高于30分,仍按30分计,后三项的代数和如低于0分,按0分计算。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的内容
主要考察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及日常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全班打分,内容共分为5项,分别为政治信念、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美学修养五个部分(满分30分,具体见安康学院学字﹝2008﹞16号)。
第十三条 德育测评的方法
德育分评价方式是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组织全体同学根据每个同学的具体表现,独立的给全班每个同学打分汇总后去掉10%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四舍五入),所得平均分即为该项得分。
第十四条 德育加分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加5分;
2.积极参加学校青马工程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加5分;
3.有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公私财产、拾金不昧、敢于检举不良行为等行为且获得荣誉奖者,按国家级、省级、校(市)级分别加30分、20分、10分(按最高荣誉加一次分)
4.在系级奖励中获道德风尚奖者加5分;
5.参加国家、省、学院(市)的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活动、捐赠活动、服务性活动者,每次加8分、5分、2分(此项活动最高加20分);
6.参加系上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活动、捐赠活动、服务型活动者,每次加1分(此项最高加10分)
7.获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精神文明运动队等集体荣誉,其成员每人每次加20分,其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每人每次另加10分;获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精神文明运动队等集体荣誉,其成员每人每次加10分,其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每人每次另加5分;获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精神文明运动队等集体荣誉,其成员每人每次加5分,其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每人每次另加2分(此项奖励最高加20分);
8.被学校评为文明宿舍,其成员每人每次加4分,舍长另加2分;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每人每次加3分,舍长另加1分;系上每次检查宿舍通报优秀的,其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舍长另加0.5分;
9.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的个人,每人每次加5分;
10.获学院“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个人,每人每次加3分,获学院“学习进步奖”的个人,每人每次加2分;
11.担任学校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者满一学期者(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护校队队长、副队长,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院各专业社团部长和副部长、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加5分,各班班长、团支书、广播室负责人、礼仪队负责人加4分;宿舍舍长、班、团(除班长、团支书)外其他干部以及学院、系上的学生干部一律加3分。
第十五条 德育扣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学生大会、形式政策讲座、入学教育讲座一次扣3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3.无故不参加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4.旷课(早操)每学时(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5.受学校通报批评扣4分,受警告处分扣6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1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15分,受学院通报批评扣3分;
6.学校检查宿舍通报一次,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4分,舍长另扣2分;学院检查通报批评一次,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3分,舍长另扣1分,拒绝接受检查宿舍每人每次扣1分。
第五章 智育测评
第十六条 智育考核分
智育测评总分∑学期课程成绩×60%
智育测评说明:
1.课程指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含考查课)。
2.考试课成绩按原分数计算。
3.考查课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30分计算。
4.学生的不及格课程按原考试成绩计算;因故缺考且履行请假手续者,该科在下学期按缓考成绩进行考评;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缺考者,该科按0分计;留级学生经批准免修课程或经批准直接免修课程按80分计算;体育课由于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按60计算。
5.在计算平均分时,两门考查课按一门考试课对待。
第六章 文体测评
第十七条 文体考核分
一、文体测评总分=基础分×10%+早操考核分×10%+体育奖励分×10%+扣分×10%(适用于新生)
二、文体测评总分=基础分×10%+体育奖励分×10%+扣分×10%(除新生外的班级)
文体测评说明:
1.公式一中基础分为30分,早操分为30分,奖励分为40分;公式二中基础分为50分,奖励分为50分。
2.公式一中奖励分和扣分的代数和如高于40分,仍按40分计;公式二中奖励分和扣分的代数和如高于50分,仍按50分计。
第十八条:文体测评奖励标准:
1.体育竞赛(运动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完成某个项目,未取得名次 |
破纪录 |
省级以上 |
20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5 |
另加5分 |
校级(市) |
15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3 |
另加3分 |
系级 |
8 |
7 |
6 |
|
|
|
|
|
1 |
另加1分 |
注:运动会中表演赛参加者每人加2分,获得前三名依次再加6分、4分、3分。
2.各种体育比赛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精神文明奖 |
参加未取得名次 |
省级以上 |
20 |
16 |
13 |
8 |
5 |
校级(市) |
15 |
12 |
10 |
5 |
3 |
系级 |
8 |
6 |
5 |
2 |
2 |
二、文艺活动:(竞赛)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优秀奖 |
完成某个项目,未取得名次 |
省级以上 |
20 |
18 |
17 |
10 |
5 |
校级(市) |
15 |
13 |
12 |
8 |
3 |
系级 |
8 |
7 |
6 |
4 |
2 |
3.体育健康测试:优秀加10分,良好加5分,身体有残疾,但能坚持锻炼者,按良好对待;不达标者扣20分。
第七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九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1.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总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2.实践与创新能力加分标准
①英语过级:
|
A级 |
CET-4 |
CET-6 |
非英语专业 |
8 |
10 |
12 |
英语专业 |
|
5 |
10 |
②计算机水平:
|
一(初)级 |
二(中)级 |
三、四(高)级 |
非计算机专业 |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
|
10 |
12 |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
10 |
12 |
15 |
计算机专业 |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
|
|
10 |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
|
10 |
12 |
③普通话水平:
|
二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一级乙等 |
非师范专业 |
10 |
12 |
15 |
师范专业 |
|
8 |
10 |
④取得国家承认的其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加10分。
⑤选修课每通过一门加5分。
⑥社会实践活动加分标准:
|
省级以上 |
校级(市级) |
系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5 |
12 |
8 |
成员 |
10 |
8 |
4 |
先进个人 |
15 |
12 |
8 |
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获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秀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秀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秀
奖 |
15 |
14 |
13 |
10 |
12 |
11 |
10 |
8 |
8 |
7 |
6 |
5 |
⑦师范教育实习被评为校级、系级优秀实习生分别加10分、8分;非师范专业综合实习成绩优异者,校级加10分,系级加8分。
⑧各类比赛、竞赛(不含文艺、体育方面的比赛、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程参加未得奖 |
省级以上 |
15 |
13 |
12 |
10 |
5 |
校级(市级) |
12 |
11 |
10 |
8 |
3 |
系级 |
8 |
6 |
5 |
4 |
1 |
⑨在合法的报刊和媒体(网络媒体只认可发表在学院的新闻报道)上发表论文和文学、艺术、影视等作品加分标准:
|
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家其他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省级其他新闻媒体 |
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包括院学报)或市级新闻媒体 |
学
院报、网 |
院内处、室、系、部报刊 |
院广播室采用 |
科研论文 |
20 |
15 |
10 |
|
|
|
非学术性文章、艺术、影视等作品 |
15 |
10 |
8 |
5 |
3 |
|
新闻报道
广播稿件 |
10 |
6 |
4 |
3 |
1 |
1 |
⑩在科技发明、科技竞赛中获奖加分标准:
名次(获奖等级) |
省级以上 |
校级(市级) |
系级 |
备注 |
1 |
15 |
13 |
10 |
获集体奖,负责人在应得分的基础上另加5分 |
2 |
13 |
11 |
8 |
3 |
12 |
10 |
7 |
4-6(鼓励奖) |
10 |
8 |
4 |
全程参加,未得奖 |
5 |
3 |
1 |
第八章 附则
1.本办法未尽的加(减)分项目,可酌情加(减)分(由本班测评小组议定,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2.本办法有关条款中的“加分”,如多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加分资格,按相应的加分规定,每人加相同的分数。
3.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谎报事迹、作假材料、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干部或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综合测评结束,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按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填写《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学生处存档。
6.本办法由文学与传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文学与传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7 年 1 月 8 日
附表1: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
附表2: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自我测评申报表